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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细化规定,强化惩罚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细化规定,强化惩罚

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自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对其实施细则的又一次重要完善与升级。本次修订紧密围绕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指导原则,在细化监管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关键性调整,旨在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构筑起更为坚实的法治屏障。

核心亮点主要体现在“细化”与“强化”两个方面:

一、细化监管规定,填补制度空白
《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可操作化的阐述。例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贮存运输提供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填补了监管链条上的空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列举,使执法标准更加清晰统一。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制度的具体程序和协作机制,提升了风险防控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二、强化法律责任,提升违法成本
《条例》显著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体现了“处罚到人”和“重典治乱”的鲜明导向。

  1. 强化对单位负责人的问责: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极大地增强了对企业关键人员的法律约束。
  2. 完善累犯加重处罚制度: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 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诸如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进行了显著提升,让违法者真正感受到“痛感”。

《条例》还强化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举报奖励、信用惩戒等配套制度,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迈向更高水平的“精细化”和“严厉化”新阶段。它通过织密法网、压实责任、抬高底线,不仅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锋利的“牙齿”,也为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最终目的是将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切实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推动食品产业在安全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主体需深入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共同守护好“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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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31 18: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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